香港立法會人力資源事務委員會會議於2016年5月17日,就《僱傭條例》下有關產假的規定,舉行公眾諮詢。我們派了一位代表出席,並遞交了正式意見書。
我們認為:
生兒育女,繁衍後代,決定一個社會的繁盛興衰,不應由女性獨自承擔代價!
我們的訴求:
- 增長產假至最少14週
- 政府分擔部份產假薪酬
- 職業保障持續至產假完結後最少三個月
- 立法保障上班媽媽權利
全文如下 (PDF):
懷孕分娩是女人人生中一件大事,幾近耗盡媽媽生理和心理資源。寶寶出生後,媽媽要日以繼夜照顧寶寶,單是哺乳就要每天8-12次,延續對嬰兒猶在胎盤時的全天候照顧。作為在前線為母乳媽媽提供支援的團體,我們每天都見證香港生育保障不足導致的苦況。
香港的生育保障遠遠落後於國際標準及其他國家
產假週數 | 產假薪酬 | 全額週數a | 產假薪酬 資金來源 | 復工後的
職業保障 | 有薪
擠/集乳時間 |
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英國 | 39 | 約30%b | 12.2 | 社會保險+政府c | ✔ | ✖ |
加拿大 | 17 | 55% | 9.4 | 社會保險 | ✔ | ✔d |
德國 | 14 | 100% | 14.0 | 社會保險 | ✔ | ✔ |
日本 | 14 | 67% | 9.4 | 社會保險 | ✖ | ✔ |
新加坡 | 16 | 100% | 16.0 | 僱主+政府e | ✖ | ✖ |
中國 | 14 | 100% | 14.0 | 社會保險 | ✖ | ✔ |
ILO 183f | 14 | 66% | 9.2 | 社會保險或政府 | ✔ | ✔ |
香港 | 10 | 80% | 8.0 | 僱主 | ✖ | ✖ |
備註:
- 將替代工資的百分比乘以產假的週數,得出一個「全額週數」(Full rate equivalent),可用作比較各國的產假薪酬。
- 英國首6星期的產假薪酬為90%;其後降為每週139.58英鎊(約1,560港元);39週後可繼續放13週無薪假期。為方便比較,我們採納OECD統計數據裏計算的平均比例31.3%。
- 小型企業可向政府申請產假薪酬支出的103%退款、中大型企業為98%。
- 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及卑詩省有確立有薪擠/集乳時間的法例。
- 在新加坡,首兩名子女的產假薪酬由僱主及政府平分;之後全由政府出資。
- 國際勞工組織第183號公約。
訴求一:增長產假至最少 14 週
現時香港的法定產假只有十週,比國際勞工組織第183號公約建議的最少14週要低近三成。
媽媽未有足夠休息、未成功建立母乳餵哺關係,就已經要重返職場,這對母嬰的健康都有重大影響。尤其如果寶寶早產、有黃疸、體重過輕、或者有先天性缺陷而需要接受手術等問題,現行法例並未能提供彈性處理空間,以致媽媽每天上班提心吊膽,擔憂不已。
現時法例完全漠視媽媽在嬰兒正常發展裏不可取代的角色,剝奪了媽媽和嬰兒在初生時期原始、緊密的聯繫,對母嬰的健康都有巨大影響。
訴求二:政府應分擔部份產假薪酬
除了休養的時間外,媽媽亦需要不因產假而喪失職位的保障。現時增長產假的最大阻力,在於僱主在產假期間要繼續支付僱員平日工資的五分之四。如果現時安排支薪不變,但立法增長產假至14週,僱主要「白付」一位不上班的員工三個多月的工資,這對僱主、尤其是中小企帶來的成本壓力,會導致勞資幾乎永無可能達成增長產假共識。
因此,國際勞工組織亦指出[1],津貼來源應該是集體性(“collective”)的,可以是全民供款計劃、社會保險、社會津貼等形式,確保男女兩性「公平地承擔生育的成本和責任」(“ensures fair distribution of the cost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reproduction”),亦避免僱主因不想負擔產假薪酬而減少聘請生育年齡女性。世界趨勢也是把產假薪酬的負擔從個別僱主身上移除:法定由僱主支付產假薪酬的國家,從1994年全球有31%的國家,下跌至2013年只剩26%。[2]
根據研究,為媽媽提供產假現金津貼的成本,比其他類型的社會福利低得多,只要保障工資的0.7個百分點就足夠。[3]作為一個坐擁8,600億財政儲備的政府,香港政府絕對有能力分擔產假期間的部份薪酬。
訴求三:職業保障應持續至產假完結後最少三個月
現時法例保障媽媽從證實懷孕至產假結束不能被解僱,原意正是為了防止婦女因懷孕而喪失工作。然而,此保障在媽媽復工的第一天就消失,落後於與國際類似司法管轄區的法例。根據平機會本月發佈的研究[4]指出,約兩成受訪媽媽產後沒有復工,當中16%是因為僱主的對待變差,如被調到工作環境較差的崗位、僱主單方面改變聘用條件、或被解僱。
我們認為,職業保障不應隨產假完結而停止,應延伸至產假後最少三個月,保障婦女於放產假後返回之前任職的崗位的權利。若有關崗位不再存在,應可以類似聘用條款及條件擔任另一合適崗位。
訴求四:立法保障上班媽媽的哺/集乳時間及空間
近年越來越多科學研究發現,母乳餵哺在促進孩子成長上有無可替代的角色。為維持奶量,母乳媽媽必須平均每三至四小時移出乳汁,亦即擠乳或集乳,不分早晚。然而,本地研究[5]亦指出,重返職場是香港媽媽過早停止餵哺母乳的主因之一。重返職場的媽媽,只有約三分之一能持續餵哺母乳。[6]
在現行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》之下,如僱主因媽媽需要擠乳而給她較差待遇,可能已算歧視。但公眾對此法例認知不足,平機會執法個案不多,而且現時沒有法例正面確立上班時間擠/集乳的時間和空間,導致上班媽媽缺乏保障,令即使是最有心、騰出休息時間來擠乳的媽媽, 亦可能要躲在廁所、或者其他不合適的地方為孩子準備食糧。
未有養兒育女、或者未有親自餵過母乳的僱主,往往從未認識過母乳餵哺的現實需要。我們深信,經過多年的宣傳後,如今已經是立法的時機。只有立法才能真正保障媽媽復工後繼續餵哺母乳的權利。
我們對政府現時態度的回應
勞工及福利局近年被問到產假的問題時,會用以下三個理由去辯解現狀[7]:
「國際標準是建基於國際勞工組織第183號公約,基本上是14個星期產假。然而,就這份公約而言,其實香港政府在某些方面已做得較該國際公約的標準更好。簡單而言,例如該國際公約建議的產假薪酬為工資的三分之二,而我們則支付五分之四。其實,我們已超越了國際標準。」
公約建議的產假薪酬最少要有工資的三分之二。但單看替代工資的比例,同時忽略產假的長短,是非常片面的看法。
要比較各國的產假薪酬,可以將替代工資的百分比乘以產假的週數,得出一個「全額週數」(Full rate equivalent)。如香港是80% x十週=八週。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(OECD)的統計,OECD國家的平均「全額週數」為13週,香港的八週比其他發達國家低了近四成,亦即替代比例雖高、但週數卻少得多,絕對稱不上是「超越了國際標準」。
「這份保護生育的第183號公約只是倡議14個星期的產假。然而,如果大家細閱主體答覆便會知道,在香港,如果僱員在分娩前後因懷孕或分娩出現健康問題,僱主有責任給予額外最多4星期的休假。若身體有需要的話,其實休假是10星期再加4星期。這已是一種彈性處理。」
額外產假,只適用於媽媽身體出狀況,並不適用於早產、有黃疸、體重過輕、或者有先天性缺陷而需要接受手術等情況。根據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在2015年所公布的調查[8]顯示,只有3.3%受訪者能得到14週或以上產假。這顯示現時的所謂彈性處理純粹紙上談兵,空中樓閣。
「現時簽署了該公約的締約國,全世界只有29個,中、英、美、法、德、日本、新加坡全部也沒有簽署。大家需要明白,每個國家或地區的運作均有不同。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呼籲,產假的薪酬應由社會保險支付,換言之,僱員有份供款,如非這樣便由政府單方面全數支付。在香港,產假的薪酬由僱主一力承擔。所以,我們認為,在平衡僱主承受力和僱員利益的情況下,加上我們有“十加四”的靈活安排,如果真的要給予14個星期,便一定要進行廣泛的社會諮詢,而且這也會大大增加僱主的成本。」
一個國家沒有成為公約的締約國,可以有很多原因,並不代表其法例比公約的規定差,亦不能證明公約並無認受性。勞福局局長所提到的所有國家,除了美國以外,全部的法定產假都達到公約訂明的14週或更多!
公約的確呼籲「產假的薪酬應由社會保險支付」。這安排正是為了分散產假的金錢成本,由僱主、男僱員、女僱員公平地承擔,這正是「平衡僱主承受力和僱員利益」最有效的方法,絕不會「由政府單方面全數支付」,更不會「大大增加僱主的成本」。勞福局局長這樣的演繹,明顯是曲解公約對生育保障的邏輯和機制,令人嘩然。
[1]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. Social protection for maternity : key policy trends and statistics, 2015, pg 3
[2] United States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(SSA)/ISSA.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, 2011
[3] 平等機會委員會:中小企懷孕歧視狀況及對在職母親負面看法之研究,2016年5月。第25頁。
[4] Tarrant M, et al. Breastfeeding and weaning practices among Hong Kong mothers: a prospective study. BMC Pregnancy Childbirth. 2010;10:27.
[5] Bai DL, et al.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breastfeeding duration and exclusivity in mothers returning to paid employment postpartum. Matern Child Health J. 2015 May;19(5):990-9.
[6] 立法會2014年11月26日會議過程正式紀錄,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回答陳婉嫻議員提問,第32-33頁
[7]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. 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, 2000 (No. 191)
[8]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:本港在職婦女生育保障情況調查